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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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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的,任意解除权会导致合同的履行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我国合同法对特定的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更多关于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任意解除权。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信赖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任意解除权的期限是需要分情况而定的,并不是一概而论。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当事人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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