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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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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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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xx与王xx、王xx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建综合办公大楼。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 “今欠马xx工程人工费五万元整。欠款人:王xx、王xx。2008年1月13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均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该份欠条载明:“今欠马xx工程人工费伍万元整。欠款人:王xx、王xx。2008.1.13”。原告马xx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5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原告诉称二被告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二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人工费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xx工程人工费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艺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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