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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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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孩子抚养费一般不会影响自己的探视权,因为抚养费的给付是金钱上的给付而不是在探视权上的限制。探视权本身就是为了能够给自己以及孩子一些促进感情的机会,通常情况下不给孩子抚养费与探视权无关。那么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二、探视权的案例:

  杨某与陈某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儿子陈某某。2013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杨某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为每月探望一次每次一天,逢法定节假日可分别享有一天的探望时间;后杨某认为每年19天半的探望时间过短,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自己的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遂于2014年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其随时有权探望陈某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应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陈某已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针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已明确约定,该调解书已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再次或者数次诉诸法院,不断进行变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因此,根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抚养权相关问题已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杨某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问题时,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调解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因未来之事多半涉及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重大利益,孩子与杨某感情的交流不应拘泥于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的相关规定,不给孩子抚养费不会影响探视权,而且探视权的认定一般是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来认定不会根据私人了断。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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