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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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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多数的部门法中,都是有着最基本的原则存在的,这是因为一旦纠纷在没有法律可以适用的时候,就可以以部门法中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兜底条款从而来进行判决,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婚姻法离婚财产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离婚财产债务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法院在进行审判就会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分割原则,从而作出最后的判决,好了以上就是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债务分割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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