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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时吃“独食”可依法申请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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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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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甘肃频道10月6日消息 案例:2007年底,赵女士和刘先生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打起了离婚官司。婚后夫妻共同存款由丈夫刘先生保管,因此具体存款数额妻子不清楚。分割财产时,刘先生很主动地向法院说清了两人几年来存下的存款数额。在赵女士也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都无异议。今年8月,赵女士偶然间从朋友口中得知,刘先生还有个“小金库”,他有股票收益、住房补贴共计7.4万余元,而这些款项刘先生在离婚时只字未提。赵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问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叶宁、褚鸿义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而刘先生“小金库”中的股票收益、住房补贴等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不能独自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刘先生在法院调查时,明确否认自己名下仍有存款,主观上具有恶意隐匿的故意。因此,赵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刘先生故意隐匿的上述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并可要求对刘先生少分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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