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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起诉女儿要求减少抚养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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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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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父亲在与母亲离婚后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5万元,但其再婚后,以每月需支付自己父母生活费以及再婚后的孩子的抚育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减少支付女儿抚养费。法官认为,法院审理抚养费案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

  夫妻离婚后,父亲张先生每年支付给女儿小萌抚育费5万元,然而一年多后,再婚的张先生却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抚育费减半,最终这一诉求被法院驳回。记者昨日从海淀法院获悉,张先生已提起上诉。

  女儿称抚育费应提高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夫妻,女儿小萌2005年出生。婚后,张先生在北京一个研究所工作,李女士则于2009年起带着女儿去了美国生活。2011年年底,夫妻二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萌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年支付抚育费5万元。然而2013年5月,张先生却将女儿诉至法院,以其2012年1月开始需每月支付自己父母1000元生活费及再婚后生有一子需要支付抚育费为由,要求减少小萌的抚育费至每月2100元。

  对此,女儿小萌辩称,父亲作为一名副高级工程师、研究所几个大型项目的负责人,年收入几十万元,其新任妻子也是研究所的副高级工程师,因此双方收入抚养新生子绰绰有余。同时爷爷奶奶已年过六旬,每月都有政府福利,四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且家境富裕,因此认为父亲所称每月给付父母1000元不属实。小萌认为,自己一直随母亲在美国,生活费用比北京要高很多,房租已涨到1350美元,且她每月学费是1240美元,看牙和近视眼等医疗费也很高,一年最少花费算下来要人民币22万元,所以父亲负担的抚育费不但不应降低,还应适度增加。

  一审被驳回父亲再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已达成协议,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现张先生的收入情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其再婚生子并不能成为减少抚育费的理由,降低抚育费数额对小萌今后的学习生活亦有不利影响,故对张先生要求降低抚育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审理抚养费案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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