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法院变更监护权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1 03:07
人浏览

  一段婚姻会因为子女的出生而产生变化,或者更加幸福美满抑或是产生矛盾与分歧。而当矛盾产生时,针对子女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归属问题就随之产生。那么监护权若要发生变更要走哪些程序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法院变更监护权的程序的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院变更监护权的程序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法官宣判。在未宣判之前,需要按照规定,由当地的民政局,或者是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实施监护职责。当然,若监护人发下自己没有监护能力,也可以自行请求变更监护人。

  二、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法院变更监护权的程序的全部内容。对子女的监护是作为父母在其成年之亲应尽的义务,若其中一方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就需要委托另一方抚养与担任监护人的职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