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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是否要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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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配备公车是很普遍的现象,以便单位所属人员在在执行事务的时候可以便捷的执行。而公车的配置又引发了公车私用的问题。那么如果公车私用出了事故,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是否要担责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是否要担责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位司机使用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交通肇事,其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使用存在明显违规的情形,并造成交通事故,两者的行为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车私用的举证

  主观方面证据

  (一)与被调查人谈话,形成谈话记录。

  (二)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所在单位是否制订并严格落实了公辆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对单位人员开展了相关宣传培训,被调查人是否宣传到位,具体是怎么实施的,有哪些具体要求,被调查人在此次公车私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具体哪些方面违反了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

  (三)与被调查人所在支部负责人员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是否对支部全体人员针对所在单位公车管理制度进行宣讲,是否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落实公车管理制度,本支部在使用公车过程中,具体操作情况是怎么样的,被调查人在此次公车私用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具体哪些方面违反了单位的公车管理规定。

  (四)与其它公车私用目击者、公车乘坐人员等相关证人谈话,形成谈话记录,问明被调查人实施公车私用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违纪人员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

  (五)组织现场目击者及相关当事人,对被调查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客观方面证据

  (一)赴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集公车车辆权属证明及车辆特征证明材料,公车使用审批相关手续、开展公车使用学习相关记录。

  (二)检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车管理系统中,被调查人使用公车是否进行相关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上述情况形成调查笔录,对系统相关界面进行截图保存。

  (三)赴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收集公车私用相关违章等电子眼信息,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如造成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收集相关法律文书及处理材料,包括相关被害人及被调查人的伤情鉴定、酒精及相关麻醉品精神药品鉴定、涉案车辆鉴定等鉴定意见。

  (四)赴相关公路管理部门,核实涉案车辆经过收费站等形成影像等相关材料,并向被调查人收集经过收费站等形成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与违纪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如当场查获的公车私用行为等情形,在未构成其它刑事案件的有作案现场的情况下,应注意对现场作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时提取现场相关痕

  三、公车私用的事故谁赔偿

  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一)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再次,对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其实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也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位承担,否则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是开公家的车,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家买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并未对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领域内的过错不同于一般认识上的过错,其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未能尽到应尽的谨慎义务,并因此未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如果不分对错全部让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削弱对单位驾驶员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使有车的单位时刻处在高风险的状态。特别是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单位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车私用出事故单位是否要担责相关内容。公车私用的具体担责要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驾驶人具有重大过错,单位也可进行追责。所以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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