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应该怎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10:16
人浏览

  交通事故中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交通事故中占主要责任的人必须要负主要的责任,不论是赔偿还是法律的责任都是负主要的,次要的就相应的负次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应该怎样赔偿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应该怎样赔偿?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时承担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2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时承担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承担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60%。至于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依据受损害一方的实际情况来提出,例如人伤案件,一般会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某,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欢与被上诉人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欢于2007年12月10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晁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61525.6元的40%,即24610.24元,扣除已付的4000元,晁召虎应再赔偿20610.24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温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于2008年8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成某,被上诉人晁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2月11日13时23分,王某驾驶号牌为豫H-DG002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城北大转盘南侧时,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驶入左侧机动车道,与晁某驾驶由南向北在该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豫H-77568号轿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王某被送到温县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抢救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头外伤等。2007年3月5日,经温县交警队认定,此事故因:(1)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道路左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晁驾驶小轿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王、晁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认定王欢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晁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王在该医院住院治疗77天,支付医疗费56552元,2007年4月28日王好转出院。期间,晁经温县交警队给王款4000元。同年12月,王欢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该路段,左右各为两机动车道,道路中心为双黄线,两车相撞地点位于东侧两车道中间部位。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1.6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严重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有禁止标线的道路上越过禁止标线行驶,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且王欢未戴安全头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重度颅脑损伤,故王本人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晁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综合该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晁召虎承担王欢损失的10%。王要求晁召虎赔偿其损失的40%,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晁辩称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晁辩称已付王欢款6000元,王欢认可4000元,因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以王认可的4000元为准。因王在本案中将损失计算至出院之日,即2007年4月28日,期间王欢在该纠纷中的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56552元;王欢要求误工费2525元,未提供相关证据,参照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元,计算77天,计812.35;护理费参照200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元,计算77天,计812.3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8元计算77天,计616元;营养费按每日8元计算77天,计616元。

  原审法院判决:1、王损失医疗费56552元,误工费812.35元、护理费81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6元,营养费616元,合计59408.7元,由晁召虎赔偿5940.87元,扣除晁兆虎已付的4000元,余款1940.87元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2、驳回王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邮寄费80元,合计390元,王欢负担290元,晁兆虎负担100元。

  王上诉称,温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晁召虎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但原审确定晁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王家境非常困难,为治伤已欠债累累,要求晁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确定的误工费、护理费也不合理,请求撤销原判,判令晁召虎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晁辩称,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发生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本案由王欢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也不为过,晁无辜被撞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王尤显不足,意欲加重晁的责任,实在难以接受;王在一审要求护理费816.2元,原审据实支持812.35元是正确的,王在一审未提供固定工作及收入证明,二审要求增加误工费不应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晁召虎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王认为,晁召虎应承担40%责任,因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晁召虎承担次要责任,一审认定10%责任显失公平,并且王欢已丧失行动、语言能力,无钱治疗,请求在原则范围内支持请求。晁认为,其不应当承担40%责任,因王未办理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穿越黄线撞到晁召虎的车上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除原审提供的证据外二审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公安交警部门勘验认定王、晁分别承担该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双方应按主次责任对损失承担赔偿,故晁召虎对王欢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审确定晁召虎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低,应予纠正。王以原审确定晁召虎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晁兆虎以王欢对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应维持原判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请求确定护理费816.2元,原审确定护理费812.35元已经采纳其诉讼理由,其以护理费不合理为由上诉,本院不予采纳。王在一审未提供其固定收入的证明,原审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王欢以误工费计算不合理上诉的证据不足,误工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2、王损失医疗费56552元,误工费812.35元、护理费81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6元,营养费616元,合计59408.7元,由晁召虎赔偿17822.61元,扣除晁召虎已付的4000元,余款13822.61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3、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其他诉讼费80元,合计390元由王欢负担90元,晁召虎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其他诉讼费30元,合计340元由王欢负担80元,晁负担260元(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应该怎样赔偿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应该按照责任的比例来赔偿,因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按照相关的责任来赔偿受害人,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相对的比较少。但是要是主要责任的要负刑事责任,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