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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逃逸自首怎么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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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逃逸自首的处罚标准是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相关人进行自首的,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自首情节,在判刑时能够对其减轻一定的量刑处罚的。那么车祸逃逸自首怎么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车祸逃逸自首怎么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车祸逃逸自首的相关案例:

  江西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9年10月25日早上7时许,卢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该车挂靠分宜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分宜杨桥煤矿装煤运往分宜县城,途经上分公路分宜境内58公桩+350米地段时,与被害人谭某驾驶的南方125型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谭某与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涂某当场死亡,另外一名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邹某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卢某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至宜春,并打电话告知其亲属发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其亲属处理肇事后的有关事宜。从此卢某某一直潜逃在外。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涂某的亲属、被害人邹某先后就本案民事赔偿向分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连带带责任人分宜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赔偿两被害人的亲属及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104300元,该款已全部赔偿到位。2008年4月,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刑事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卢某某又自愿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得到被害方的真诚谅解,被害方向法庭提交了请求对卢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并具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分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车祸逃逸自首怎么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规定,所以在车辆的行驶过程中公民要遵守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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