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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营运途中被撞 公司不认其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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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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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出租车司机作出的工伤认定,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出租车司机朱某在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双下肢毁灭伤,失血性休克,左眉弓开放伤口,额部、左肘部、左侧臀部劈擦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确认朱某系出租汽车公司员工,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其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出租汽车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依法向朝阳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该出租汽车公司不服,于4月2日起诉至朝阳法院。

  出租汽车公司认为朱某与该公司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同时,该公司还指出,朱某系某建设公司的职工,至今与该建设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且朱某的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也一直由该建设公司缴纳。故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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