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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0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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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为了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了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灵活就业的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社保优惠政策详情,以供参考。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最基础的社会保障,给灵活就业人群提供社保起到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城镇化具有一举多得的效用,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为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范围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持《失业人员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对持《失业人员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或四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page]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在缴费时间上有着自己的政策规定,参保人需要遵循政策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凡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公布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

  若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其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

  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据了解,灵活就业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35周年以上的,缴10年;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缴12年;工龄不足30周年的,缴费年限在12年的基础上加上本人工龄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参保人缴满本人应缴费的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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