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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受伤怎么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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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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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试用期劳动者受伤怎么办?

  【案情】

  唐英从原单位辞职后准备继续找工作,但是只有高中文凭的她找起工作来格外艰辛。一日,唐英从一家饭店经过,看见门口贴着一则招聘启事,招聘传菜服务员,月工资500元,包食宿。唐英当即便动了心,第二天唐英便去应聘,经过三轮测试后她最终被录用。饭店与唐英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元每月,转正后为600元每月。上班第二个月的一天,唐英去厨房取菜,不幸的是,旁边装火锅锅底的大锅原来就没放好,唐英从旁边走过时,大锅刚好倾倒在地,里面正冒着热气的汤全波在了她的腿上,双腿被严重烫伤。唐英因此住院3个月,期间花去医疗费用共16,820元。出院后,饭店的会计偷偷告诉她去找负责人,说员工应有社会保险,让饭店报销医疗费用。谁知饭店负责人声称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这在合同中已经写得很清楚。唐英去看合同,果然有那么一条。会计见唐英不容易,私下里找人帮助唐英申请了劳动仲裁,唐英申请要求饭店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故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饭店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唐英医疗费用等损失,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负担唐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因工负伤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唐英在试用期内受伤,并且是在工作中受伤,试用期内唐英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是确定的,那么饭店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因此饭店以唐英是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饭店和唐英在合同中做出的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争议的依据,饭店依法应当负担唐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0、72、73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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