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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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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可能都了解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却有点陌生。劳动仲裁委听起来像是一个政府机关,但是它真的是一个政府机关吗?那么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组成的吧。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概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创设于1950年,1955年被撤销,1986年恢复。在县、市、市辖区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但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仲裁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担任。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国家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1、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担任。

  2、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没看本文介绍之前,大家可能都以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司法机构,其实不然,仲裁委是一个仲裁机构,只是负责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上阐述从劳动仲裁委目前的基本概况、仲裁委的组成以及仲裁委的职责三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了劳动仲裁委员,想必大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组成”一定有了更深的认识。如果大家关于劳动仲裁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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