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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超限支付加班费也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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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等4人均系某食品厂工人。2008年7月10日起,食品厂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7人承担的食品装箱入库工作改为由陆某等4人承担。一个星期后,陆某等4人向厂长提出食品装箱入库工作量太大,4人每天得干10多个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要求厂长再给增加一个人。厂长不同意加人,但提出4 人的超时超量工作可以给加班费。3个月后,陆某等4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又一次向厂方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厂长却说:“不想在这里干,可以走嘛。咱这里就是这个干法。”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陆某等4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长期变相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

  经查,陆某等4人投诉情况属实。劳动保障部门向该公司领导讲明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 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食品厂要求陆某等4人每天工作10个小时,即使支付加班工资,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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