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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不是求职前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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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得招聘无居住证、暂住证(或临时暂住登记证)的流动人口”,这一规定侵害了流动人口的平等就业权,既不符合就业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意味着在劳动者具有岗位所需的劳动能力,并且其他条件大体相当的情况下,流动人口和市民应当具有同等的求职资格。实践中,在身份的认证上,只要求职者能够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企业就完全可以放心地录用工作人员。但是昆明的这个规定,则在流动人口走向工作岗位时增设了一个身份认证限制——必须取得合法的暂住证明,这是一种资格限制。这种对流动人口的“特殊待遇”,实际上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另外,就一般的找工作规律来看,求职者一般是先找个落脚的地方暂住几天,等找到工作之后,再确定工作期间将居住的地方。而求职者最先落脚短期居住的地方,往往并不是工作期间将要居住的地方。如果昆明的这个规定是要求流动人口在找到工作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就在临时居住的地方办理暂住证,则这个规定就完全是在折腾人。因为几天之后,当流动人口找到了工作,同时又换了一个地方居住时又得重新办理新的暂住证。如果昆明的规定是要求流动人口先确定将要居住的地方,再根据居住的地方去找工作,则显然对流动人口找工作要求过于苛刻。

  强制要求流动人口主动进行登记、办证,谁敢不来办证,就对谁予以求职限制或者罚款,这样的做法虽然可以缓解政府管理流动人口人手不足的问题,或可带来可观的罚款收入,但是企业会因此而多了一项义务,且“办证”意识不强的部分流动人口仍会无动于衷,大量的流动人口仍旧处于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之外。这样一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如果政府对流动人口在强调管理的同时,增加更多的服务意识,这个社会无疑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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