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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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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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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姐与2011年8月25日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进入该公司工作后李小姐多次要求该公司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故李小姐和该公司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25日该公司通知李小姐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李小姐向该公司提出要求双倍工资补偿金,公司以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合同到期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李小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按其工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作为经济补偿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小姐的申诉要求。

  点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法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力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了所谓的方便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本案中无论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还是从情理上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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