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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工资标准以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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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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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二、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60%。

  三、上海市最低病假工资标准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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