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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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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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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张是某市塑料制品厂的职工,今年6月已经年满60岁了,遂向企业提出退休申请。当同时与他申请退休的同事都先后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后,老张的退休申请仍没有动静。经向厂劳资科询问才知道,由于塑料制品厂怀疑老张在业余时间给其弟弟开办的私营企业——三利塑料厂帮忙时,向其弟透露了塑料制品厂的某些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由于此事仍在核查中,考虑企业对退休职工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塑料制品厂便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老张申请退休的材料。打算等事情查清楚后再研究决定老张的退休问题。

在咨询了律师后,老张以塑料制品厂不予办理退休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企业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对争议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老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总的来看,本案涉及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个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另一个是企业的技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从本质上说,本案的焦点是上述两项权利是否能够兼顾,法律是否允许当这两项权利看似矛盾时,以牺牲其中一项权利的方法来维护另一项权利。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了解权利的法律本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得到国家认可和保障的,是不受非法剥夺的。另一点应当强调的是,在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权利。

再回到本案中,社会保险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应当受到国家保障和法律保护的。因此从法律理论上来说,只要职工履行了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就可以退休,并享受有关的待遇。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37号):“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该复函特别强调与本复函不符的有关文件内容废止。

按照劳动保障部上述复函的规定,塑料制品厂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老张申请退休的材料,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老张可以依法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那么,如果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现职工在职期间确实损害企业的利益并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企业是否就束手无策了呢?情况并非这样,有损害必有赔偿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以本案为例,如果老张确实在为其弟帮忙的过程中向其弟透露了塑料制品厂的有关技术秘密,即使在退休后,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例如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象本案塑料制品厂这样,以不给老张办退休手续的方法为今后追究老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方便条件的做法既是违法的,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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