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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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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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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0]14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工伤保险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伤事故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

(二)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申请、受理和认定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的表格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二)适用简易处理方法处理的伤害事故,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三)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授权,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受理并作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决定。《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的审核意见,由获得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出。

三、待遇支付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的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我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凭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管理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按月或季度将《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报当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归档;

(二)对于已经按简易程序处理,后由于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及时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移交相关材料;

(三)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用简易办法处理工伤事故的核查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切实做好对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简易处理案件可予以撤销备案并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附件:河北省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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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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