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物权法》解释的几点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08:26
人浏览

  【摘要】《物权法》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在解释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解释标的、解释目标并且灵活掌握各种解释方法。《物权法》解释过程实际上是围绕“法律的安定性”和“裁判的妥当性”两个价值之间的博弈,实现两个价值的和谐,是解释的理想结果。

  【关键词】《物权法》 解释 标的 目标 方法

  《物权法》解释的必要性

  《物权法》解释是其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物权法》的解释是一件专业性、技术性均很强的工作,应该本着科学和负责的态度进行。这是因为:一方面,理解《物权法》的基本精神需要对物权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物权法》解释是准确的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律制度的需要。《物权法》中采纳了很多新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比如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区分的原则、预告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占有制度等。对这些新概念、原则和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情况直接影响到司法水平,所以必须对《物权法》做出准确的阐释。

  《物权法》解释的目标

  法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附随情况进行解释,所以探究和阐明之立法意旨。①法律解释的目标存在着:主观说(意志论)、客观说(客观论)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当今多数学者采纳客观说。从长远来看,客观说的解释目标比较合理,《物权法》的解释也应该贯彻客观说的解释目标。法律解释可以说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离的结果,在成文法国家实际上是用立法者“昨天”的理性认识和预测来规范社会公众“今天”或者“明天”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制定出来的成文法必然具有局限性。根据客观说来解释物权法实际上是赋予了司法者某种程度上修正立法者的主观意志的权利,法律制定出来后便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司法者在解释法律时实际上是在探究和阐明这种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诸目的。

  采用客观说解释《物权法》,能够保证《物权法》在复杂变幻的社会经济变迁面前保持生机和活力,也能够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物权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为客观解释说的适用留下了空间。但是,在《物权法》新颁布之际,我们更应该准确的理解《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规范含义,这样才符合成文法国家所期望达到的司法裁判的稳定性、统一性目标。

  《物权法》解释的标的[page]

  法律解释的标的实际上是指法律解释的对象,即对哪些材料进行解释或者说以哪些材料作为解释的根据。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解释的标的是指法律规范的“条文”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的颁布是一种“意思表示”,要了解它的“意思”所在,和了解私法上的意思表示一样,必须斟酌“表示”以外的附随情况,而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②可见,法律解释的目标绝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范,具体到《物权法》解释的标的而言,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物权法》法律规范。即《物权法》文本及配套解释。首先,《物权法》文本是解释的最主要标的。为了维持《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方面的权威地位,在解释《物权法》的时候应该以《物权法》规范文本作为解释的起点。其次,《物权法》颁布前已经存在且不与《物权法》冲突的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第三,配合《物权法》实施的配套解释,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30日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草案及其修改的情况和说明。立法机关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法律起草的说明,这些文献对于理解《物权法》起草者的原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物权法》漫长的起草的过程中存在着一批对解释法律具有参考意义的法律文献。例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等,上述文件对《物权法》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制定时的社会、经济等情况。《物权法》制定时的社会、经济等情况对于解释《物权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无不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物权法》起草时的社会背景可以为《物权法》的解释提供一定的参考。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法学专家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所起草的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说明能否作为法律解释的标的?“立法行为参加者的观念”往往见于立法草案及所附的立法说明、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议会的辩论记录等,对认清立法意旨以及立法者所作的基本决策具有重要意义。③ 因此,在我国,法学专家起草的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说明也会在事实上影响到司法者对《物权法》的解释,其也可作为法律解释的标的。[page]

  《物权法》解释的基本要略

  民法解释之本质在于阐释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意旨,必须遵循一些公认的规则和方法,以避免法律解释成为解释者的恣意行为。在具体运用《物权法》解释方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以文义解释作为解释《物权法》的起点,但应该超越概念法学。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文义解释原则上要依循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不可对含义随意延伸而使解释的含义与法律规则的含义相冲突。严格的文义解释可以促进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安全性,防止法官随意超越法律,而使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但是它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机械化倾向。④ 文义解释首先应该尊重法律规范的文义,按照法律条文的通常意思以及用语的特殊意思进行直接解释,这是保障《物权法》适用安定性与一致性的需要,但是要避免沦为概念法学。在当今大陆法系各国,概念法学由于其过度夸大理性的力量和机械性,已经被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所替代。“利益法学”的功绩,在于它超越了法律的字句和概念的表述,而将视线转向了法律条文所依据的价值观念和一般评价标准。利益法学于19世纪50年代,蜕变而成评价法学,主张此说如Karl larenz,认为不论立法者还是法官的行为,都是评价的性质。

  因为事实上法官不可能仅依“准确的定义”来适用法条(一如概念法学所主张),以“客观的”理性为判决的根据。况且立法者于立法时,除了使用确定的概念之外,也适用一些并不确定、有待补充的准则如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对这种准则之运用,必然作价值判断。而使法官仅为概念之适用时,为深入了解规定及其范围,亦应了解其根本的评价。⑤所以,在《物权法》解释的过程中,在选用解释方法时应该超越概念法学,以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作为方法论基础。具体而言,在《物权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以求获得符合妥当性的判决,切不可受限于概念法学的束缚。

  把握具体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争取获得尽可能客观的解释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不同的解释者却经常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如何得出尽可能客观的结果呢?把握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和优先次序能够帮助实现上述目标。王泽鉴先生认为:“各种解释方法具有协力的关系,乃是一种互相支持、补充、彼此质疑,阐明的论辩过程。法律文义有疑义时,得依法律体系关联,立法资料予以澄清。有多种解释可能性时得籍比较法的规范模式、法律之规范目的,排除或肯定某种解释。解释方法不必然能保障结论的正确,但确可减少个人判断的主观性。[page]

  切勿任意选择一种解释方法,应作通盘性的思考检讨,始能获致合理的结果,而在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⑥就《物权法》而言,在解释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根据《物权法》规范和概念的基本文义解释,这是《物权法》解释的起点,也应该是其解释的界限,在文义解释仍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应该结合法律规范的体系进行解释。“假使法律的字义及其意义脉络仍然有不同解释的空间,则应优先采纳最能符合立法者的规定意项及规范目的之解释(历史的目的论的解释)。”⑦

  总之,《物权法》的解释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均很强的工作。其解释过程实际上是围绕“法律的安定性”和“裁判的妥当性”两个价值之间的博弈,实现两个价值的和谐,是《物权法》解释的理想结果。(作者单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②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3页。

  ③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4页。

  ④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4页。

  ⑤黄立:《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页。

  ⑥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3页。

  ⑦[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20页。

  《人民论坛》 (2009-11-11 第03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