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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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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要是财产和知识,知识方面一般表现为非法使用他人作品,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版权侵犯是什么吗?著作权侵犯行为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版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侵犯行为种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探索。

  三、版权侵权行为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版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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