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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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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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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前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样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化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从而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在新的司法理论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转向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且日益相互借鉴、趋利避害,呈趋同的特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比较研究,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在立法滞后性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入手,分析其中之弊端不症结,并对其完善提出解决办法,通过系统化的研究,以期对今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有所裨益,实现效益和公正的价值目标。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述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在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曾对于审前程序有不同的说法,其中第一种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另一种含义是指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开庭适合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之前确定争点和收集证据的程序,两者区别在于起主导作用的主体不同。总而言之民事审前程序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等诉讼主体按一定方式、程序实施的交换意见、收集整理证据、争点整理准备活动和相互关系的总和。

  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与开庭审理相对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审前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庭审的程序,它与庭审分属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有各自独立的目标和任务,其功能也有差别。

  2.审前程序是具有一定的实体审理性质。它是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如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诉讼文书,整理争点等,这些就是有程序法上的意义,而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就有实体审理的性持。

  3.主要的诉讼主体是诉讼的当事人。在两大法系中都是由当事人决定需要判断的案件事实,由当事人收集,提出并与对方交换证据,以此形成对庭审有约束力的争点,同时为法官断案提供基础。

  (二)审前程序的功能

  随着司法现代化理念的发展,民事审前程序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者功用也不断扩大和体现,有位美国学者对其功能做过这样的概括:“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理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笔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整理争点,交换和固定证据。经审前程序双方诉讼证据资料的交换,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而有利于庭审围绕争点有重点的进行,保证诉讼流程的效率。而审前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换证据,凡逾期举证的除法定情况下,法院不予采纳,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平等,节约司法资源。

  2.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将纠纷解决。由于双方对争点的确定和证据的交换和固定,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时当事人往往会考虑胜诉的机率,权衡判决与和解的利弊得失,无形中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终结纠纷。

  3.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公正的实现。审前程序确保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诉求信息及相应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审前程序有利于简化和明确争议点,促成和解,从而可节省人力、物力,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据统计,美国近95%的民商案件是通过审前程序解决的。

  二、民事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

  由于各国不同的国情、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造就了各自不同的审前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而法国和德国则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笔者将在下文中分别介绍美国和德国审前程序各自特点,并加以优劣比较,以期有利于我国审前程序的构建。

  (一)美国的审前程序美国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其内容主要有三大部分:

  1.诉答程序(The Pleading Process)。是指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换诉状和答辩状告知双方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或主张的程序,它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发起程序。诉答程序包括以下几项:

  (1) 诉讼开始:原告在起诉时可向法院提交传唤状并由原告向被告送达,若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应答或答辩,法院可据原告请求作出缺席判决。

  (2)被告应诉:被告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起诉中的事项进行否认或是承认;也可以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据法定理由驳回诉状。

  (3)当事人可在收到对方的相关诉答文书前可对自己的诉答文书做出修改。

  2.发现程序(discovery)。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收集的证据都可强烈要求其摆出,以达到暴露事实,明确争点,冻结证言。

  (1)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其范围相广泛,只要与诉讼有关的且不属于“保密特权”或是“诉讼资料”的,不论该事项关系到开示要求或是其他任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均可开示。

  (2)证据开示的方法。开示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录取证言、质问书、查验文件用证物、自认要求、身体检查等,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3)对于违反开示制度的不利后果。对于不开示或不协助开示的,法院可以强制开示;判定其构成藐视法庭;不出示与命令有关事项应按照获得命令的当事人所宣称的诉讼目的而视为得到证实;对不服从命令的当事人不允许其对被指出的请求或抗辩进行证实或对抗,或是禁止该当事人对被指定的事物作出证据提出;取消诉答文书或其中一部分等不利后果。

  3.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指在庭审前由法官召集当事人双方以及律师进行的协商会议,目的在于简化固定争点,防止诉讼的拖延,减少不必要的审前活动,确定传唤准备出庭的证人和庭审中要适用的证据,确定开庭日期等。至于审前会议的次数一般至少召开两次,第一次审前会议一般在发现程序的初期或开始前召开。

  (二) 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在早期德国奉行当事人自由放任主义,司法机关尽量避免过多干涉,其诉讼程序以法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断续开庭为特征。“德国的诉讼程序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这大大降低了审判的效率。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5条、276条规定了充分进行审前的准备,法官可选择采用提前开庭准备性的口头辩论或交换书证的书面准备程序两种方式替代过去“一步到庭”。

  1.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法官在审查诉状之后决定第一次开庭的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届时出庭。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在其中说明采用防御的方法。第一次开庭主要用于整理争点和证据,但法官可以据情况进行调解或作出缺席判决,中间判决等。到了主要期日,当事人以前没有提出的主要和证据原则上不能再提出,这相当于“证据失权”制度。

  2.书面准备程序在此程序中,审判长将诉讼状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在两周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表达答辩。若未答辩法院可以依原告请求不经言辞辩论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若被告认诺原告的请求,则依原告请求作出认诺判决。德国现行的“准备程序+主要期日+开庭审理”的模式,极大地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效率。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审前程序的比较

  1.两大法系审前程序发展的不同之处

  (1)两者的背景不同。英美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当事人对抗式辩论,出于对陪审成本的考虑,要求开庭、集中、连续进行,开庭审理争取一次完成。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是由职业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而不采用英美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则可以有多次不集中和非连续地分布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2)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范围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收集范围广泛。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对方展示其将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也有权要求知晓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在大陆法系中,当事人想取得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是第三人手中对己有利的证据,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义务主动提供或披露对对方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向对方收集证据,不能强迫对方披露其所掌握的与诉讼有关的信息。

  (3)审前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不同。美国审前会议中法官作出的命令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若在审前会议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和事实,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能提出来,产生失权的效果。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的新事实或证据,法官可依法拒绝采纳。在德国审前命令有一定的拘束力,但要受宪法法院的严格控制。

  (4)审前的法官不同。在美国,参与审前程序的法官不得参加正式的法庭审理,大陆法系审前程序中的法官规定不一致,一般就是审判法官,目的以诉讼效率为中心。

  2.两大法系审前程序优劣的简要分析。

  两大法系的审前程序有定的差异,但都与各自的诉讼制度相适应,就英美法系而言,有以下优点:其一,双方当事人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易对一些问题达成共识,促进双方在审前和解。其二,审前程序更为简单和公平,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但也不足之处,一方面强有力的当事人可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增大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降低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利用它获得对方当事人的绝大多数证据,从而弥补己方经济力量和诉讼技能的不足。就大陆法系而言,其优点在于,一方面法院主导进程,避免当事人滥用程序拖延诉讼;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前对对方的证据用争点有了相当的了解,使开庭审理有了很强的针对性,促进了庭审的效率。缺点在于法官在审前易产生先入为主之见,在法官素质不提高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官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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