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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最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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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较多人来说,生活中接触到较多的税款项目,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那就是对于房产税这一税款项目较为熟悉了,因为房产问题到现在也还是大多数人较为关心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产税开征最新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房产税开征最新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房产问题是与我们大多数人息息相关的一个问题,而税款的缴纳又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要好好了解,好了以上就是房产税开征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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