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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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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要征增值税了。那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应该如何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城市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七章和一个附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行步骤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施行阶段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遇到政策适用法律问题时,应对自身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梳理、分析,明确法律文件适用的依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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