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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出事故 人身损害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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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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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笔者在石嘴山惠农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纷案。

今年4月17日,王某乘坐周某驾驶的公交车上班。当公交车行驶至惠农区钢建路一路口处时,与韩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右肩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周某、韩某承担同等责任。王某出院后,被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后来,王某与周某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协议。随后,王某以自己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为由,将该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承担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财产损失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7.38万元。

惠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某于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各种费用,共计4.3万元。(通讯员 许安平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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