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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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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利跟我们的人身权利一样,都是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的,对于财产权利一旦受到他人的侵犯,是可以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财产权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三、财产权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侵害财产权益是否需赔偿道歉的全部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财产权的重视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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