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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人身损害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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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权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对于人身权都有具体的保护规定,那么一次性人身损害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一次性人身损害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事情经过:20XX年XX月初,乙方经甲方雇佣到甲处从事XX工作。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乙方在厂内进行XXX工作时不慎跌落,造成XXX颈骨折等损伤。在甲方垫付前期医药费XXXXXX元后,现双方本着“以人为本,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一次性补偿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XX0000.00)。

  二、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个XX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的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XX0000.00)。

  三、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款项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30%的违约金

  五、乙方在获得该补偿金之前已经对相关标准及法律予以知晓,并对该方案中的补偿金额予以认可,亦对一次性补偿的后果清楚知晓并愿意接受。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七、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提出包括司法追诉权的任何形式的权益主张。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间人(法律工作者):

  年 月 日

  二、人身权的法律意义

  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每个人都被当作了人看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体和手段。这一进步促进了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而民法人身权制度为这种进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断促进这种进步。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人本身的尊重,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同时,于任何权利一样,人身权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来源于社会资源稀缺性的限制。社会由人组成,而人身权正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同时,每个人都希望尽量多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权利加以适当拘束。比如,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个人都需要有所收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来源于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有时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时则以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本来面目出现。比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但是不能在公共场所完全裸露自己的身体。又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主权,但是,不到一定年龄这种权利不能行使。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一方面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国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存在差异。再比如,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法人决定自己的名称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第三,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体会老化,人的生命会结束,权利主体对身体权、生命权的行使会受到影响。比如,自然人出生时其就享有姓名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时,必须等到一定年龄。再比如,婚姻自主权需要民事主体达到一定能够年龄才能行使,这种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还是人自身生理机能的限制。

  三、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荜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人身权和财产权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流转,而人身权不可以,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一次性人身损害协议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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