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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销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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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问题可以说是很多严重问题产生的根源,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将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那么,连环销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连环销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三)原、辅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

  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生产者用该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

  二、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产品侵权责任的普通诉讼时效一律为两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一年的限制,亦为二年时效。

  (二)最长诉讼时效——10年。

  最长时效不执行二十年的规定,而规定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时间要短。

  (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

  如果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长期时效,但该期间不足十年的,应执行十年长期时效。

  三、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可能会给我们人体的生命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连环销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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