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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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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在消费时会挑选自己信任的品牌,如果商家有欺诈以及误导的行为导致我们买到假货,那么消费者就有权向商家提起损害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那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中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对加害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并未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也对惩罚性赔偿有了具体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欺骗消费者,那么应对消费者赔偿购买商品价值的三倍费用,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五百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更好的约束经营者。以上就是“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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