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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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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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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张**,男,30岁,满族,辽宁省抚顺市人,现住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市政府宿舍*-*-*号。传呼:96888-*****。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199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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