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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嫁”开发商首被判“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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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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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位于北二环雍和宫附近的商品房一房二“嫁”,开发商因此被诉至法院。

  被告虽提出,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被告有权另行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返还。

  一房二“嫁”开发商首被判“双赔”

  在购买协议书中玩文字游戏 导致买家损失546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近1100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巍)将位于北二环雍和宫附近的商品房一房二“嫁”,开发商因此被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的行为存在过错,在解除其与购房人的《购房协议书》之外,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近1100万元以及33万元利息。据了解,此案是本市首例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案。

  原告起诉称,该公司在北二环雍和宫附近选好在建的立骏大厦,后更名为雍和大厦作为公司办公用地。

  2004年5月21日,公司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立骏大厦商业用房购买协议书》,购买商业门面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75万元。

  原告于当日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于入住后交纳。

  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该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屋。但此后双方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明德解释说,开发商以“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没有必要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口,没有另签合同。

  此后,门面房一直未交付使用。郑先生得知,开发商已于2006年8月,将此门面房出售给一家银行作为营业厅。郑先生认为对方一房两卖构成商业欺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告虽提出,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被告有权另行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返还。但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填写的协议书内又将7日内的最后日期明确为签约当日,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

  对此,被告解释为笔误,但未能举证。此外,在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法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书》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在原告无法提供该附图时,被告有义务提供,但其未向法庭提供。

  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应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于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应为原告主张的房屋,而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该位置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开发商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院依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据法官介绍,《物权法》对一房两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保障。

  首先是规定了房屋销售预告登记制度,其次《物权法》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进一步保护了买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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