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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组织赌博罪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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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会存在一些沉迷于赌博的人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离子散的都有,网络发达的时代,网络赌博也大有人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网络组织赌博罪量刑?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网络组织赌博罪量刑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二、网络赌博的主要证据类型有哪些

  1、远程勘验,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截获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及登录密码,并获取使用该账号的IP地址,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制作远程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2、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在扣押涉案电脑时,当场开机利用专业的分析软件,查看该电脑的与涉案相关的存储情况、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3、电脑硬盘司法鉴定,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对其中存储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赌博网站页面予以恢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电脑硬盘的恢复鉴定或手机短信等内容的提取、恢复鉴定,相当依赖于鉴定设备与软件,其提取或恢复的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甚至更换鉴定机构所得结论并不一致。

  三、组织网络赌博罪的定罪标准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网络组织赌博罪量刑的内容,由此可知,网络组织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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