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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未满十四周岁抢劫被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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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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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正处叛逆期,辨别力和自控力差的青少年,社会各部门要积极行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净化美化青少年的生活空间,帮助他们成材,减少违法犯罪。

  被告人向某,男,1996年1月1日出生,小学四年级辍学,平日里,向某的爱好就是上网玩游戏,饿了困了都在网吧。

  201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向某伙同秦某、张某(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在沅陵镇天宁北路将该县鹤鸣山小学四年级学生刘某挟持至好吃巷内,用水果刀抵住刘某的脖子,将其身上的9元现金抢走。事后,向某将所获赃款分给秦某4元,其余5元用于支付自己上网消费。

  此案敲响了低龄化犯罪的警钟。向某因家庭困难,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与庇护,小学四年级未读完便辍学在家,加之社会不良因素侵袭。沉迷于网络的他,在上网之余,便胁迫其他未成年人与之共同实施盗窃、抢劫作案。

  被告人向某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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