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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卖淫获利5元 姐妹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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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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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妹联手介绍多人卖淫,虽然得款仅仅五元,但由于社会危害性严重,姐妹双双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1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花先通过其姐姐被告人王某蓉联系卖淫女孙某某到自己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某小区的暂住处,再由自己将孙某某介绍给陈某兵嫖宿,被告人王某花得款人民币5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已退出)。2010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花先通过其姐姐被告人王某蓉联系卖淫女孙某某、胡某某到自己位于泗洪县青阳镇城西小区的暂住处,再由自己将孙某某、胡某某介绍给陈某兵、陈某宪、陈某嫖宿,当陈某宪正在嫖宿胡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花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蓉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花、王某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花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花、王某蓉均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均宣告缓刑。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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