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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贷款诈骗罪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2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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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各地的量刑标准等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这也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有关系。现在贷款这一领域的犯罪逐渐增多,大家对此都十分好奇。那么广州贷款诈骗罪量刑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广州贷款诈骗罪量刑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贷款诈骗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贷款行为

  这是关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定性问题。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不少人将其与骗钱诈骗罪混淆,骗取贷款罪是指不具有贷款资质的人伪造资质进行贷款,行为人依然有偿还的想法。而贷款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广州贷款诈骗罪量刑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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