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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2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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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调查就是审判员以及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委托人或者辩护人进行当面的证据调查的阶段。民事法庭调查在我们民事诉讼法中必不可少。民事法庭调查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基本原则。那么民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接下里我们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民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做如此规定,反映了其中国特色。

  4、辩论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6、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法庭调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法庭调查应当按什么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讲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分享的关于民事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任何调查就必须遵守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以及公民拥有的辩论原则。同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可以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事实以及理由,同时享有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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