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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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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一定地位的“法宝”。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经济秩序的安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对象。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其他罪的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活,唯一可取之道就是:努力优化自身经营,创造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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