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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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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措施中,有期徒刑属于刑罚主刑的一种,通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所犯的犯罪情节是属于比较严重的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计算?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三、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怎么计算的内容,由此可知,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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