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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决书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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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斗殴行为是一种以暴力的手段,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因为它直接伤害到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来说必须给予严惩。那么,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决书范本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决书范本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5月31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及其辩护人程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XX市XX区界石镇厚煌广场附近人行道行走时,因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骑摩托车经过时将摩托车厂停靠在彭某某旁的机动车道上,而认为对方故意骑摩托车对其进行挑衅,双方互骂几句后离开。

  彭某某随后邀约被告人罗某、夏某寻找对方打架无果。

  当晚23时10分许,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持木棒寻找彭某某与罗某等人相遇,罗某电话通知彭某某,又电话邀约了徐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随后彭某某、罗某、夏某、徐某某、肖某某等人在XX区界石镇老车站甜约网吧外的人行道上,彭某某持弹簧刀,罗某、夏某、徐某某持木棒、胶板凳等工具对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

  在打斗过程中,易某某左侧后肩被捅伤,罗某甲头部被打伤,路过的行人张鑫头部被殴打致伤。

  经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易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罗某甲、张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XX北火车站出站口被抓获;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易某某、罗某甲、张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门诊病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肖某某、罗某甲、易某某、刘某、傅某某、张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罗某、夏某犯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与全部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罗某、夏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界限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三、处聚众斗殴罪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当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决宣布后,法院需要公布宣读其判决书的内容。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判决书范本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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