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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轻伤赔偿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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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罪,一般来说故意伤害不仅仅牵涉到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受伤后所产生的一定费用进行赔偿。那么刑事轻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刑事轻伤赔偿的标准

  法律对于轻伤的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也有明确规定,但是都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一般是伤害赔偿由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构成,具体的金额要根据伤情来确定。

  主要的费用就是医疗费和误工费,医疗费,当遭受到人身伤害时,要及时就医,如是自己先行付款,要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和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出具的证明有异议的,觉得不合理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误工费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之前的收入状况,误工时间主要是根据受伤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确定的,即何时就诊,大概需要多久康复。收入的话,分为几种情况,首先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受害人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在自己索赔道路上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刑事轻伤赔偿的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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