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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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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抵押权是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担保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浮动抵押基本是一些中小企业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因此很多公民对这一担保方式并不了解。那么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是哪里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根据担保法第42条(五)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三、抵押权的实现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在我国担保物权是一种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活动中这是很常见的保障手段之一。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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