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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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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是包含着相应的工人的费用以及偿还各种垫资的,所以一旦拖欠相应的工程款就是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民法的拖欠工程款责任也是很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

  目前我国建筑领域从业企业及人员过多,市场竞争较大。施工企业为了能够顺利拿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面前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问题在所难免。然而,甲方工程款的不到位,还会引起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劳务分包方或广大农民工的欠款纠纷,导致施工企业官司缠身。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民事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初次验收不合格经修缮后合格的,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但经修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

  二、建筑工程纠纷案例

  2003年,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所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须经业主、区审计局审计。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商,与建筑公司所签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暂定8000万元,“最终结算价以业主审计为准”。2006年,经区审计局审计的分包工程结算款为1.1亿余元,建筑公司据此已支付9800万余元。2008年,市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是分包结算金额应为9400万余元,建筑公司据此要求工程公司返还多支付的320万余元工程款,工程公司反诉要求继续支付工程余款427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方式认定。结合本案结算协议签订和实际履行情况,虽双方当事人对区审计局所作审核报告是否即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争议,但该审计报告已获案涉工程业主和双方当事人认可,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又在审核报告基础上签订了结算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即使该审核报告与双方签订分包合同时约定的业主审计存在差异,但依《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行为,亦可视为对原结算方式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②在双方当事人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结算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效力。现建筑公司提出不按结算协议约定履行,但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效力瑕疵,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建筑公司继续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4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的全部内容。工程款的支付是一定要及时的进行的,不能进行相应的拖欠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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