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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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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欠款是现在社会上一种常见的问题,解决工程欠款纠纷就必须先了解工程欠款产生的原因,怎么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解决欠款纠纷,那工程欠款纠纷的解决策略有哪些?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欠款纠纷的解决策略

  1、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 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2、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3、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4、理性运用《合同法》286条

  根据《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 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5、运用政府、舆论和民工力量

  有政府介入和领导关注,解决工程欠款已经屡见不鲜,这是及时、有效且简便的清欠方法,承包人应当设法利用;另外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失信发包人通告当地政府,由政府处罚和曝光。舆论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无冕之王,将拖欠事实见于报端、亮于荧屏,可以引起广泛关注,可有力推动清欠工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当代中国,民工集体静坐、上访、示威不失为方便快捷之策,但是必须防止事态恶化。

  6、利用多种途径收回欠款

  建设工程周期长投资大,提起诉讼耗事耗力且结果难卜,故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之上策,不仅能够及时收回欠款,还能为再次合作奠定基础。承包人可以不主张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换取及时清偿欠款;可接受发包人的经营产品、生产投资、库存材料、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实现债权;还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让、债权贴现等方式收回欠款。

  7、聘请法律顾问

  工程款往往与合同漏洞、质量纠纷、签证索赔、违约责任密切相关,聘请专业律师不失为高明之举。专业律师可以审查合同条款、评估合同风险;可以为企业决策出谋划策、为员工法治培训;可以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及时解决纠纷;可以指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及时收集证据,为调解诉讼奠定基础。

  二、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1、工程款纠纷管辖法院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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