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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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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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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州水利发〔2008〕135号

  恩施州水利水产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

  严肃招投标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利川市巴东县水保局,局机关各科室:

  今年以来,我州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省级水利基建等项目投资力度加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频繁,州局及各县市水利局、水保局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总体情况较好。但州局通过最近的调研发现,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尤其是在正在开展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少数县市存在管理不规范、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少数施工企业串标围标、个别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干扰了我州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严肃招投标纪律,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全州水利水产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首先,州局领导班子成员做到率先垂范,加强监管但不违规插手招投标工作;州局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认真搞好服务,加强监督但不干预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水利局、水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二、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职责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配合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做好招投标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择优选定施工队伍。项目法人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进行公开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在代理招标工作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要遵纪守法

  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要求,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和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业主签定施工合同。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五、专家评委要严格遵守招投标评标工作纪律

  参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要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六、其它

  参与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除必须严格遵守以上禁令外,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发布公告;

  (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page]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请各县市水利局、水保局、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按照相关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州局将继续加强行政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手软。对违规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全州通报,网上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在我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从业资格,以净化市场环境,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督察员的监督。特别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切实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腐败行为发生,真正做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达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要求。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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