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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30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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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个人面临着征地安置等事项的时候,每个人大概率就会拿出手机开始搜索相关法条,但是政策不像法律条文具有普遍性。政策的出台,各省市都会根据当地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以及相关概念。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

  虽然国家还为出台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是各地区就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都作出了相关办法,所以在当地也是可以清楚了解征地安置补偿是怎么样规定。如果你认为该办法不能使你信服,你可以咨询我网站的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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