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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类别:刑法   标签:

  本期介绍:小朱,85后,大专毕业。换了不少工作,时常处于失业状态,在家闲来无事,小朱开始登录一些色情网站,而他经常流连的,是一个名为“AV狼”的论坛。“论坛有个规定,普通会员不能浏览里面的全部内容,只有发帖子,有高的点击量才能升级。级别升高了,才能浏览到里面的所有内容。”为了提高自己的级别,2010年7、8月间,小朱发布了11条淫秽信息,上传淫秽图片共计109张,被点击量共计67430次。2012年,警方捣毁了“AV狼”色情网站,此网站拥有100万注册会员,警方抓获嫌疑人400余名,此案入选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十大案件。小朱也被捕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使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点击量达到6743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偷东西犯法,收贼赃也犯法;买卖假发票犯法,持有假发票数额较大也犯法;发布不雅图片点击量过万也犯法……有不少被告人在站上被告人席的时候,仍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有关法律,让人痛心。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二)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三)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四)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同时解释,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2万次的,公安机关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发帖数量达到了400张淫秽图片、文章的,不管点击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访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