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刑法 标签:毒品犯罪
访谈内容
主持人:
吴远保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吴律师,到目前为止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多吗?都主要有哪些特点?
吴远保律师: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雄志律师刑事诉讼部主任律师。在我的执业过程中,办理过不少涉及毒品犯罪的刑事案件。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此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尤其是明星涉毒案件;二是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今天我给大家介绍的是近期比较热闹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一些法律知识。
主持人:
吴律师,能否以您多年的办案经验,给我们说说,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应当如何界定?
吴远保律师:
顾名思义,“他人”的基本释义就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把“他人”的范围固定在其他所有人有欠妥当。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也是人组成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系,比如亲情、爱情、友情等,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关系,否则法律就将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应当对“他人”进行必要限制解释。
主持人:
吴律师,能具体说说其中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吗?比如容留了近亲属吸毒,是否应该也予以定罪处罚?
吴远保律师:
这个在法律实务上一般是要定罪处罚的。但是,考虑到人伦关系,学理上,也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即认为容留近亲属吸毒、不应该入罪。理由是:刑诉法上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些人之间具有社会学上的亲密关系和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法律关系。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尊重社会这种基础性的亲密关系,一旦过度干预,会致使社会矛盾激化,不利和谐社会构建,且容留近亲属吸毒行为相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专门开设场所供人吸毒、容留近亲属以外的人吸毒等行为,其主观恶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将该类容留吸毒行为不作犯罪处理,也是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
在实务上,浙江省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一般不以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论处。”我认为是个比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主持人:
吴律师,那么对容留除近亲属外的其他亲属吸毒,你又是如何看的?
吴远保律师:
对此,应当考虑到具体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对于吸毒人是没有居住场所而在其亲属家居住或被其亲属收容的,对该亲属应当不按犯罪处理。比如,未成年人甲父母去世,一直居住亲戚乙家,甲在乙家吸毒,法律就不应该对乙按犯罪处理,因为对乙有罪处理不符合社会亲情伦理,同时也将导致甲的社会生存危机;反之如果甲有自己的父母、住所,但他经常跑到亲戚乙家和乙一起吸毒,那么乙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男女同居关系能否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或容留对象?
吴远保律师:
同居关系是一类特殊关系,但其并非像婚姻、父子、兄弟姐妹等关系一样得到刑事法律的明确认可,加之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同居关系,对其产生的容留行为必须谨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因共同出资租赁、购房后同居,并在其中一方独自或双方共同吸毒的,无论对待哪一方都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因为双方对房屋均有使用权,所以不宜成为容留主体。
主持人: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吴远保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吴远保律师:
谢谢法律快车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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