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债权债务 标签:借款,担保,债务
访谈内容
主持人:
李正红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李律师,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有哪些要求?
李正红律师:
你好,我国对担保人资格要求为五点。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主持人:
李律师,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原告主张被告小伟提供担保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有经营店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故有担保资格和能力。是否属实?
李正红律师:
好的,针对第一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或组织不能做担保人,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公司未经同意不得为债务提供保证。3、国家机关。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第二个问题,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担保人。案例中小伟提供担保时未满十八周岁,司法审判活动中何某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小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小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担保人。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具体以当事人举证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主持人:
小伟声称当时并未见借款的实际交付,认为李、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借款关系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
李正红律师: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主持人:
小伟由于没有上过学不认识字,于是在借据的保证人处按下手印。请问李律师,在借据上按手印可以生效吗?
李正红律师:
在借据中的担保人处自己的名字上按印,虽称自己不识字,因本案小伟是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能生效。
另,如小伟系成年人,如果说没有证据证实按印系受欺骗、胁迫所为,其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持人:
小伟一开始并不答应做担保,但是包某对小伟说,如果帮他做担保人,那之前借给他的两千块就不用还了。小伟最后才勉强答应。包某的这种行为您是如何看待?
李正红律师:
小伟做担保人是以免除小伟另案借款为提前条件,前面已经提到作为担保人的资格需与本案与牵连,包某要求小伟作为在上述案例中做担保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主持人:
最后庭审包某不出现,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这样会面临什么后果?
李正红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包某缺席,将面临败诉后果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主持人:
李律师,按照您的经验来看,何某到底可不可以追回自己的那份钱?
李正红律师:
首先,何某与包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法院依法会判决包某向何某归还借款,至于能否实际到位得看包某的履行能力。其次,何某作为债权人在出借金钱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到法院,视情况可采取财产查封等措施。最后,如有担保人做担保时应注意审查担保人是否适格,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主持人: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正红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李正红律师:
好的,谢谢,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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