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复印件,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县级及县以上政府)的批文;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储备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费用补贴;

  (三)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数量进行收购,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二、对免税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享受免税的粮油生产、经营企业恢复征税后,考虑到粮食经营企业在粮改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支持粮改,对粮油经营企业7月31日前免税粮油的情况,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核定免税粮油库存数量,依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动用一块,抵扣一块”的原则,在2000年底前分期抵扣完毕。

  四、截止1999年7月31日,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底税金仍未抵扣完毕的,其余额应全额转入“库存商品”。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69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